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购房者所支付的首付款项是具备
退款资格的。若买卖双方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共同选择解除合约并返还首付款项,那么此种情况之下,无疑是合法且合理的,购房者有权收回自身预先投入的资金。
然而,应当明白,倘若未签署相关
解约权限的详细条款,任何任意
终止合同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在此等情形之下,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执行合约或索取相应的违约
赔偿。这样看来,首付款是否会被退还,就需要依赖具体的合约规定来做出判断了。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