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必须使用
暴力、
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来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行为。在缺乏直接
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手段的情况下,很难对强奸罪做出有罪判定。
然而,实际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借助
间接证据进行推理,以推断出
犯罪事实的存在。但是,这种推理过程需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即“
排除合理怀疑”。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法院通常不会将其判定为强奸罪。因此,在无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原则上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