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定形式算是司空见惯的商务置配之一,其通常所指的是实际
出资人(也即隐形股东)授权他人(公开股东)代为持有股权,同时作为回报,授权方有权享有该等股权所带来的所有权益。只要此种安排未
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可视为合法有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其次,在签订及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
当事人的财物,并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若在
股权代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意图,且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均基于真实的意愿以及合法的权利基础之上,那么此类协议便无法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然而,倘若在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或者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从而骗取对方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
合同诈骗罪。总的来说,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如果在协议的签订或执行过程中有
欺诈行为发生,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至于是否构成
犯罪,则需根据具体的案情和
证据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