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员实施
酒后驾车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需依据实际情形做出判断:首先,如果在集体用餐期间存在强制性劝酒现象,并且经营者明知对方不胜酒力却依然劝其饮用酒类饮品的话,那么共同参与饮食活动的人员亦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
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在共同参加饮食活动过程中未出现前述情况者,应由涉事驾驶员自行负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同席就食的人均了解到酒后驾驶属于
违法行为,然而他们并未能尽职去规劝甚至纵容驾驶员继续酒后驾驶,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此种情形下,参与聚会的人们可能会背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倘若一位同席进餐的人员全力以赴地试图阻止,但是失败了,驾驶员仍旧固执己见地选择酒后驾车从而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他的进餐人员将可免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
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