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获得额外五年的
减刑期,这主要取决于罪犯在狱中表现如何。但无论如何,其最低限度都应不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同时,减刑的幅度也有明确限制,即不得超过总刑期的一半。在服刑期间,罪犯们将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每个月进行一次结算并公示,分数可以用来换取相应的奖励和“功”,而这些奖励和“功”的多少则会直接影响到罪犯是否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
刑事处罚的犯人,在受罚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狱规并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真诚悔过,或者展现出明显的
立功表现,便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