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限定,在被
逮捕之后能否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需视个案情节而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满足该条款所列举的某一种情况,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
刑罚、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难以收监执行、身怀有孕或正在母乳喂养婴儿等,且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或者在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等特殊情况下,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权最终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