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汽车出
借给处于醉酒状态下的驾驶者,其行为势必引发车主需承担的
连带责任,然而,车主本人通常并不会遭到法律的
刑事追责;倘若不幸
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就须承担起相应程度的
赔偿责任。假如借车之人
醉酒驾车,并且在检测中心被判定为
醉驾,那么他将会面临1至6个月的
拘役,并被处以
罚金,且驾驶证也会被予以
暂扣。在这种情况下,若车主明明知道借车之人已处于醉酒状态却仍出借车辆,那么车主就必须承担起连带责任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且明确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应由机动车使用人负责承担;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
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