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所需支付的
赔偿金额范围在数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其中,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而不幸离世时,主要涉及以下
赔偿项目:
1.
死亡赔偿金: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计算为准,依据该标准按二十年期限为限进行计算。
然而,若受害者年龄达到或超过六十周岁,那么每再增长一岁就会减少一年的赔偿期限;相反,如果年龄已经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则仅需要按照五年标准进行计算。
2.
丧葬费用: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六个月之额度予以支付。
3.被
扶养人生活费:若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则将计算其生活费用直至满十八周岁为止;若被扶养人行将丧失劳动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同样将以二十年作为核算期限。
另外,若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将会按每年减少一岁的节奏进行计算;当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时,仅需要按照五年标准进行计算即可。
4.
家属的
交通费用:原则上来讲,交通费用不应超过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家属三名成员合理的交通支出;
如若超出此范围,则需将超出部分折算成三人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家属的住宿费用:原则上来讲,住宿费用不应超过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家属三名成员合理的住宿开支;如若超出此范围,则需将超出部分折算成三人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6.家属的
误工费用:原则上来讲,误工费用不应超过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家属三名成员合理的误工损失;如若超出此范围,则需将超出部分折算成三人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7.
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异,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也就存在差异。
8.抢救费用:依据实际抢救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