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预防
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侦查活动或者毁灭相关
证据材料等行为的发生。其流程的具体步骤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安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初步证据证明存在
犯罪事实,确定实施
拘留的必要性,接着经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然后才能正式启动拘留程序;
其次,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制作
拘留证,并且应当在拘留证签发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将其送达给
被拘留者本人;接下来,公安机关会在拘留证上详细注明拘留的原因以及
拘留期限,同时立即执行拘留措施,并向被拘留者的
家属发出通知(但若涉及到国家安全类案件则另当别论);紧接着,在完成拘留手续之后,公安机关将会把被拘留者送往拘留场所,对其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其身体状况良好,随后再办理入所手续;
最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之日起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拘留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