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
刑事强制性措施,其具体实施过程中,通常并无义务直接向所在社区
居委会进行通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他们将会要求涉案人员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书面决定书。
然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将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通告给社区居委会。因此,除非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社区正常秩序,否则社区居委会可能无法自动获悉此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