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并达到
十级伤残程度,应享有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款,金额为七个月的本薪资;而所谓的“本薪资”,通常系指在
工伤事故发生之前的十二个月内,该名劳动者所缴纳的
工资平均水平。
如若劳动者之个人薪资较高出所在城市的职工平均收入300%,则将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准计发;而当其薪资低于城市职工平均收入的60%时,则将依照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