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之任意其中一个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请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此条款所列出的各种情况中的某一项,并且
保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性影响的话,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具体实施取保候审的工作则是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在已经
批准逮捕之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被告人或是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辩护律师都有权向上述任何一个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