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这一环节与
立案审判过程并无明确的时间先后关系。在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
强制措施,其执行与否取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的决定权。反之,立案是
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其目的在于通过
侦查机关对各种
报案、控告、举报或
自首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一旦确定存在
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有必要追究
刑事责任,便可将该案件确认为
刑事案件并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在此之后,侦查机关会依据案情进展做出相应判断,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来限制
犯罪嫌疑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