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通过调解途径得以解决,则应减收
案件受理费之半。经过法院的公正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案件,其
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可由双方
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最终需由人
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待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人民法院有责任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以及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具体金额,以
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同时在调解书中明确记载当事人各方应当承担的具体金额。如有必要,人民法院还应对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且应自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款项退还给相关当事人。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
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