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实施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员,可依法采用
传唤方式将其传唤至所居住市、县范围内指定场所进行审讯,或者直接在其住宅进行。
然而,此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以示
合法性。而对于现场发现的
犯罪行为人,只需提供相应的
工作证明文件即可,同样也应在审讯记录中详细注明。传唤与
拘传的总时长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
强制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亦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此外,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执行传唤、拘传过程中,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