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经审查发现不应再对其进行
刑事追诉或发现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需立即解除原先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因此,当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之后,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对
当事人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