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
刑事拘留一词并非与前科人员画上等号。事实上,它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所行使,其目的在于阻止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追诉、以及免受审判而实施逃脱行为,同时还能防范对社会的潜在危害。
然而若案件未能侦破或审结,嫌疑人也未能获得最终来自法庭的有罪判决,那么即使遭受过刑事拘留,他们仍然不能被定义为拥
有前科人士。更进一步地说,即使嫌疑人在经历过刑事拘留后,最终被判定有罪,这一过程也并未赋予刑事拘留以
刑事处罚的实质意义,除非在最终的定罪裁决中得到确认,否则他们的
个人档案中将不会出现前科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