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缔结之后,投保人按法律规定必须遵循其约定之期限,支付相应保险费用;反之,保险公司亦有义务依照双方预定之时间起,应始履行保险责任。若一方可僭越承诺,违背合约条款,另一方可依据此据为抗辩,主张对方履行
违约责任。因此,当保险公司因故而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时,投保人可依法律程序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
申诉,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应得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