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通常呈现出如下几种常见形态:
首先是直接
受贿,这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以非法手段直接收受他人所给予的财物,进而为他人谋求所谓的“利益”。
其次是间接受贿,也被称作“斡旋受贿”,这种情况下,
公职人员则会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并且在这种过程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
最后是索贿,无论公职人员是否有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只要他们主动索要财物,便可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