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相关条款精神,被保险方有权利向所选保险公司提交正式且书面的索赔请求。倘若保险公司仍坚持不支付相应
赔偿款额,甚至无法就
赔偿金额达成共识,那么被保险
当事人便可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均享有提出
证据及辩护观点的权利,仲裁机构将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承担
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及时作出核定并支付
赔偿金。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或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