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动
物权益保护工作者表示流浪狗的原有所属者或是管理者应该对此类问题负责,然而当流浪狗被遗弃之后,其实际原所有者往往难以寻找。
其次,喂食流浪狗的人员同样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长期为无家可归的动物提供食物,使其在环周围生存和活动,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养护关系,转变为了实际上的
收养。因此,对于流浪动物的
侵权行为,喂食者应承担起他们应有的责任。但是,若仅仅是偶尔或暂时性的喂养,那么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第三方
责任人也可能需要为此类事件负责。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者有权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要求
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同样地,如果长期为流浪动物提供食物,使其在周围生存和活动,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养护关系,转变为了实际上的收养。因此,对于流浪动物的侵权行为,喂食者应承担起他们应有的责任。但是,若仅仅是偶尔或暂时性的喂养,那么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