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享有
当事人或有
利害关系人身份者认为执行行为不当且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可通过提交书面异议的方式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对于此类书面异议,该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若理由充分具备说服力,则需裁定予以撤销或进行相应修改;反之,如果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则应裁定予以驳回。若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被执行人提起的
执行异议并非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