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启动
公诉程序并将相关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时,人民检察院需在一个自然月之内做出决策回应,若案件复杂、规模庞大,则可适当延期至15天。若
犯罪嫌疑人事先承认有罪并愿意接受审判,同时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在10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5天。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
管辖权变更,审查起诉的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
帮信罪(即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
刑事犯罪的一种,同样适用于以上法律条款。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
起诉的案件之后,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做出决策。针对帮信罪案件而言,是否需要延长审查期限,以及何时能够抵达检察院,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的复杂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等。若案件相对简单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积极,那么可能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抵达检察院;反之,若案件复杂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消极,那么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