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
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在法院进行案件宣判时
律师需现场参与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律师在场与否,都不影响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若律師在当初承接
代理委托事务时已经明确表示其有能力且愿意在宣判过程中代表
当事人出席,则该律师应切实地负起这份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准时出席各项法律程序中的宣判环节。对于那些表示自己不想聘请
辩护律师或指派
辩护人的被告之人,法庭会礼节性的询问其意愿,如得到被告人的赞同且确定其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的人群,那么辩护人就无须出现在法庭之上。反之,倘若被告人被确认为属于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之人群,那么基于对法律援助之原则规定,辩护人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义务上都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庭审活动。当法庭开始进行
庭审程序之后,若辩护人员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到达场参加庭审,法庭将礼貌的征求被告方对此事的看法与意见,通过被告的回答判断其对是否需要辩护人的明确态度,若被告人同意无需辩护人员,法庭将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庭审是否能够正常进行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
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