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有关
拐卖儿童罪行的判定标准时,往往需具备以下几项要素:
首先,须证明
行为人存在以将被害儿童作为商品出售为直接且唯一的目的;
其次,需证实其确实实际地实施了诸如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多种手法;
再次,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故犯,同时也必须证明其所采取的行动给被害儿童的人身自由及其生命安全带来实质性伤害,此乃法律责任判定的关键所在。关于此类
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犯前款罪,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为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