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的。这一观点源自于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其中明确指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才可以与他人订立合同。而对于那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来说,他们无法凭借自我意志来获取相应的民事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也就无法产生
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甚至是终止等一系列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任何
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他们所缔结的合同也同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