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行驶中意外致
人死亡,其保险责任并非一定全额承担。依照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倘若
肇事方并未出现任何法定可拒绝对受害方理赔之情形,那么保险公司便有义务在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作出相应
赔偿。
然而,若
赔偿金额仍显不足,则剩余部分应由
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据各自所负
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