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户购买保险产品之前,由于自身没有意识到或者忽略了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情况,因此在签订
保险合同时,无法真实地加以披露与申报。
然而,在投保之后却因为先天性疾病而需要入院接受治疗,从而产生了相关
医疗费用开支。面对这样的情形,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理赔责任,仅仅是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