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退赃并无直接关联。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
提起公诉之前不会逃避侦查及审判工作,同时维护社会
公共秩序的稳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需综合考量可能判处的
刑罚、社会危害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以及
羁押期限等诸多因素。
至于退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或者在
司法机关的敦促之下,将其通过
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
犯罪所得财物归还受害者的行为。退赃往往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的积极表现,有可能在
量刑阶段作为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然而这并不直接决定取保候审的适用与否。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与退赃之间并未建立起直接的法律联系。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设定的各项条件进行评估,而退赃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行为,虽然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却无法直接左右取保候审的适用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