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并于近期正式实行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被广泛地誉为“千元保底
赔偿”。该条款的核心内容为:无论购买的食品价值几元、几十元乃至数百元以内,倘若此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没有超过一千元的实际损害,
消费者即可依据该条款获得相当于一千元人民币的赔偿。实际上,最近施行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细则对此类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若生产商制造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经营者明知道该食品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继续进行销售行为,那么消费者在要求赔偿其所遭受损失之外,还可以依照该条款向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索取相当于食品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额外
赔偿金;如果这些赔偿加上已经受到的损失仍然不足以达到一千元,则额外
赔偿金额必须确保达到一千元。”以该方式,新版食品安全法较之前的版本增添了一千元的“最低保障”性质的
惩罚性赔偿以及给予消费者选择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是损失
三倍赔偿金的权利。这意味着,一旦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他们将面临至少为一千元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
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