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定确实存在着对整个行业进行约束的可能性。在现行法律条文的框架内明确指出,关于
竞业限制的范围、所涉及的区域以及期限等方面的约定,均应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且该等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具备高超技术水平的专业人才以及其他负有严格保密责任的员工。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