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的是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水平。
2.现今情况下,已经不再区分户口性质,而是采用统一的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进行相应的计算。(在过去,通常根据户口性质划分,即
城镇户口的人参照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
农村户口则参考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制定
赔偿金额。)
3.交通事件导致的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时限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指出。在此之前,对于此类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规定的
赔偿期限是补偿十年。对于不满十六岁的
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年龄每少一岁,就会减少一年的
赔偿金;同样地,对于超过七十周岁的老年人而言,他们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会减少一年的赔偿金,但是最低的赔偿期限都不能少于五年。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却是高出上一年度整个企业员工年平均
工资的二十倍之多。对应于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对应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时间长度来进行计算。但是如果是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他们的赔偿金将会按照每个年头递减一岁的方式来进行计算;对于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其赔偿金额将会沿用上一年度的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五年来计算。”这种新旧法律制度的衔接方式,既保留了人身
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历史连续性,同时也符合现行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
4.关于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详细算式
(1)对于城镇居民来说,他们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额应该等于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并且如果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话,实际年龄减去六十后再进行计算。
(2)若年龄介于六十到七十五周岁之间的居民,他们所能得到的死亡赔偿金额也应该是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然后将年头逐步递减至零年为止,只有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人才可以获得被告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五年的赔偿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
残疾赔偿金;
(二)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