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申请必须由亲自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如有
证据证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方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时,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待相关事项消解之后,应及时恢复探望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