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本机构有权批准和接受
保证更换请求,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同时确保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作为保
证人,您必须拥有合法的
法人地位,并满足其他所有法定的
担保条件,且应得到我方的许可。
(2)在向
借款人提供
贷款担保方面,必须实行全额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制度,除非我方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需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3)我们所认定的
保证期间将自
债务履行之日起计算,直至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年。若我方另有规定,则按照相应规定行事。
(4)在完成保证担保的相关手续以及相关贷款手续之后,我们才会发
放贷款。
(5)负责贷款业务的银行与保证人之间必须签署书面合同。当保证人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当立即通知我方,如果我方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