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此类问题需依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1)当涉及其伤害事件的主体为不满八岁的
未成年人且其尚不具备独立担任
法律行为实施
主体资格时,学校依法应负担给予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出具充分
证据以证实其已尽智尽责地行使了对在学学生的教育职责以及管理义务,则可不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若参与伤害事件之人已经年满八岁但尚未达到18岁这一法定成年年龄,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则学校如未履行充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则依法仍须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如学校已尽责履行,则可免于承担
赔偿责任。
(3)当自愿参与涉及一定程度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的
当事人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侵害,无论该他人是否与受害者相识或存在关联,均无权要求该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唯一例外是,若其他参与者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心理态度,此时
受害人有权向该特定人员求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