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此乃指行为主体违背了
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私自将由其暂时
代理保管的他人之财产,或他人遗失之物品、被隐匿的财富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拒绝履行返还义务或上交义务的
违法行为。此类
犯罪的核心焦点在于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不当掌控与
非法占有意图。具体举例说明,如委托人未经授权擅自处置委托管理的财产;或是在察觉他人物品失去踪迹之后,非但没有尽到搜寻归还给
产权人的义务,反而据为己有,从而形成此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