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在
离婚情况下如何划分保单权益的问题,首要任务便是辨识该保单究竟归类于
共同财产抑或是
个人财产范畴,这一判断的关键在于保单的购置时间。倘若该保单系婚后以夫妻双方共有资产所购得,那么毫无疑问应归属为共同财产。鉴于保单与其他类型财产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无法采用类似于其他财产的简单分割方式,因此,针对此类特殊性质的财产,我们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较为可行的处理方案:
(一)保持
合同效力不变。若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可考虑维持保单的原始形态,由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二)变更投保人。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可考虑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来解决,即由变更后的投保人(原被保险人)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从而确保保单的持续有效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