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规定,若用人单位在签署
劳动合同时有所疏忽,仅仅为员工缴纳了
社会保险费用,并由此引发了
劳动纠纷问题,那么该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
仲裁机构提起
申诉,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此过程中,员工可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
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