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在受理被告人被
羁押的
自诉案件之后,人
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的时间内作出裁判宣告结果。若遇到特殊情形需给予适当延展的,必须经过该院院长的批准,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因此,倘若警察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判定为
缓刑,从理论上来讲,法院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进行
开庭审理,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且得到法院院长的特别许可,否则不得超过九个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