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
公告送达可通过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通知,或在具有公开性的报刊杂志刊登通告等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任何常规方式均无法传递讯息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此种形式的送达方式。
然而,尽管公告送达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典型的送达手段,其产生的法律效应,却与后者保持相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利用本
法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常规方式进行送达的,便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布公告之日算起满60日后,即可认为文告已经达到受送达人处。公告送达的过程以及原因,均应在官方档案中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