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必须恪守多项规定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严禁擅
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需迅速归案,不得妨碍
证人客观公正地提供
证言、不得进行毁灭、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循不得踏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士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不得参与特定活动等方面的规定。若有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形发生,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同时还可能被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甚至可能被变更为
监视居住或执行
逮捕。因此,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并非仅仅意味着可以在家中等待审判结果。被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定,这其中可能涉及对其行动自由和对外界联系的一定程度的限制。
如若违反相关规定,则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