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内,行使
担保权利的
当事人通常是可以自由活动的,但是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执行机关的规范性要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赋予了取保候审权利的当事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正式审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地区进行居留。因此,若需前往外地旅行,理应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具体的申请事宜并取得正式的批准文件。否则,如未经授权私自离境,不仅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甚至还可能面临着再次被收监
羁押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