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危险驾驶罪的
减刑程序,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那些因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等不同阶段的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应该主动地参与和接受教育改造活动,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要对监管人员保持绝对的服从。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这些服刑人员能够展现出
立功行为的话,那么他们就有资格向司法部门提出减刑申请。
其次,如果这些服刑人员能够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他们相应的减刑处理。通常来说,危险驾驶罪的刑期相对较短,因此减刑的机会也是相当宝贵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