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审判过程中,本法院先前已做出具有
法律效力之判决,但在后续审判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错误现象,且经法院内部评估,认为需对此问题再次审理以获得更准确的判断和处理,此时应向审判委员会提出该问题并展开深入研讨与分析,最终决定是否再次
开庭审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各级别法院均有权对自身所作判决及裁定进行纠错,因此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各级法院有权暂停并终止原判决之执行,随后重新组建新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如最高人
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则有权启动提审程序,或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若选择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待下级人民法院完成再审工作后,须将新的审判结果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上级人民法院亦可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启动提审程序或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能及时纠正错误。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