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因土地征收而获得的
赔偿金,应由具有
抚养权的父母其中之一进行妥善保存与管理,并禁止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操作。作为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始终坚守对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职责,坚决捍卫和保障
未成年人所拥有的
财产权益,防止社会各界任何形式的侵占、侵害。
同时,无论是父母中的哪一方,都不能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做出随意的处分行为。
此外,对于房屋的补偿费用(即所谓的“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参照被
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定,并按照每平方平方米的价格来予以计算。
至于所谓的“周转补偿费”,则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因为被
拆迁被迫需要搬离原住处的居民们寻找临时居所的需求,同样会依据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乃至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虽然我们称之为“奖励性补偿费”,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激励手段,旨在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利,比如自愿选择搬迁到较为偏远的区域,或者并不强求拆迁单位提供住房等。总之,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类标准均需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基础上予以制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