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部门若认定有必要将
被拘留者提交法院审判,应于
拘留措施实施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报告并申请批准。
然而,如遇特殊情形,例如案件性质复杂或
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等情况,则提请审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至于那些
流窜作案、
连续犯案以及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的重大
犯罪者,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更是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达三十天,但实际
拘留时间还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