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根据
劳动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依法向劳动
仲裁机构寻求对未享受到的带薪
年假进行
经济补偿的时限最多可追溯至过去的三个自然年度以内。若该劳动者以
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将其当年的年假延后至次年或未来数年内休假,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得以追回三年之内未得到享受的年假权益。反之,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书面许可擅自安排年假跨年进行调剂,那么劳动者仅能追索两年之内未得到享受的年假权益。需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涉及
劳动纠纷的仲裁请求,其
诉讼时效期通常被限定为一年,然而此处所提及的“一年”并非指的是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而是针对已发生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追索的
逾期年假时间段的界定。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