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如下:
首先,应启动
立案环节;随后进入调查程序阶段,在此过程中调查员人数不应低于两人且须主动向被调查对象展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同时在询问与实
物证据记录签署等环节里亦需保持警惕和审慎态度;接着是决定程序步骤,此阶段需要同时依法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与辩护意见;
最后是
处罚决定书的顺利送达及落实执行。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