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是同步于法庭现场进行调解的,若无法达成和解共识,则法官需继续开展审判工作。如果案件涉及的内容并不繁杂,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需再次组织开庭的,大约一个月的时间便可宣告判决结果。对于有必要重新开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六个月以内完成整个审理过程;若案件属于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畴,那其
审理期限则应限于三个月之内。如对
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并提出上诉,根据常规,
二审判决也能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