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措施时,必须向
被拘留人员出示
拘留证明文件,且必须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
家属。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无法联系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因素导致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进行,则可以暂缓通知。因此,若被拘留者并不涉及以上特殊情况,其家属理应能够接收到相关通知;反之,若被拘留者涉及上述特殊情况,可能会出现通知时间的延误,然而一旦阻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便应立即通知家属。因此,
刑事拘留是否通知家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